孙力舟:关于“一带一路”专利区的设想及简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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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带一路”专利区的设想及简要论证


作者:季景书、孙力舟

孙力舟系北京大学中外人文交流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世界与中国议程研究院副院长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起纳入党纲,作为党和国家长期奋斗的事业。在推进“一带一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中国需要与相关国家在专利领域进行深入的政策沟通。中国在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双向贸易与投资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遭遇与专利有关的法律纠纷。在“一带一路”的范围内,专利法律复杂多样,存在着欧洲、欧亚、非洲、东盟、海合会五大专利保护区域,以及没有纳入任何区域的伊朗、巴基斯坦等国。从长远来看,减少专利法律纠纷,保护中国企业和个人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专利权益的根本办法,就是发起“一带一路”专利区。

“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全球性法律制度,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西方跨国公司长期追求全球统一的专利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将“世界专利制度”作为未来全球专利制度可以选择的发展方案之一。欧洲专利区、欧亚专利区、东盟专利区等区域性专利区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专利制度的统一化和一体化已经有所进展。

中国是全球贸易和专利申请第一大国,截至2014年,中国受理专利总申请量达1545万件,已经超过了“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的总和。因此,中国拥有足够的实力主导“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发展。目前,各国有关专利的法律制度的差异给“一带一路”造成了困难。例如,在中亚各国,商标专利注册法要求企业在申请注册的十五天内,必须自行到司法部门正式规定的刊物上刊登,才算生效;而在中国,则是由国家公开登载,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就生效。有些企业根据中国国内的惯例,以为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没有遇到障碍,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这一差别可能给中国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申请专利日益增多。截至2015年4月,“一带一路” 国家总计在中国申请专利24310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发布的《2017“一带一路”专利统计快报》,2016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专利申请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3017件)、俄罗斯(789件)、新加坡(425件)、越南(285件)和印度尼西亚(120件)。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较少,没有形成专利布局。由于发达国家的企业在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已经实施了较为完备的专利布局,中国企业正面临较大的专利侵权风险。

中国法院审理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长。2016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29国。假如“一带一路专利区”得以成立,中国企业只需在其中任何一国(最大的可能是在中国本国)注册专利,就能自动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节省时间、精力,节约相关费用,也减少被侵权的危害。设想中的“一带一路专利区”以欧洲专利区为蓝本,包含一部在“一带一路”加入专利区的国家区域内皆被承认和实施的专利法、统一的专利局以及统一的专利法院。

“一带一路”专利区建设的主要障碍

现阶段,“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建设仍存在较大障碍。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专利权保护的态度差异较大。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已经形成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主张实施比TRIPS协定的水平和效率更高的专利保护;二是以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张开展更公平、更合理的专利保护,强调对传统文化、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诉求差异较大,短期内很难制订统一的专利法律。

其次,个别区域性大国很可能加以阻挠。印度以“中巴经济走廊”穿过其领土为名,公然反对“一带一路”倡议,因此不可能参与“一带一路”专利区,甚至其还很可能会发挥在南亚地区的影响力,阻挠其他南亚国家与中国加强专利合作。

第三,会与现有专利区构成竞争关系。21世纪初,欧洲专利局相继吸纳保加利亚、捷克、挪威、立陶宛、塞尔维亚等18国加入欧洲专利公约(EPC)。EPC的缔约国已经包含了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如波兰、土耳其等,且有继续东扩的趋势。欧洲专利局允许其成员国加入“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可能性较小。欧亚专利组织(EAPO)包括9个独联体国家。其中,白俄罗斯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建立关税联盟,在专利领域有更密切的合作,采取了“知识产权单一登记备案系统”。俄罗斯加入“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可能性很小,也有可能阻扰其他独联体国家加入“一带一路”专利区。

各国法律体系存在重大差异。专利法是国家整体法律的一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有的属于大陆法系、有的属于英美法系,还有的属于伊斯兰法系,也有的属于两种或多种法系的混合。这种法律多样性的状况,使得制订统一的专利法、建立统一的专利法庭难度较大。

“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建设策略

中国可以借鉴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坚持谨慎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将“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逐渐吸引到“一带一路”专利区之中。

少数国家优先试点。可以优先考虑在与中国政治关系最密切的巴基斯坦、柬埔寨和老挝进行试点,签署专利相互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并组建联合专利管理机构。以此展示“一带一路” 各国开展专利合作后给企业和公民带来的便利,逐步吸引其他国家参与,最终建立“一带一路专利区”。

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协调机制。可以将中国与各国专利局的不定期会议发展为“一带一路”各国专利局、各区域性专利局的定期会议机制,以及“一带一路”各国专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定期会议和沟通协调机制。在2016年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出深化“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的建议。中国和东盟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定期会议机制。

先搞专利统一化,再搞专利一体化。在“一带一路专利区”建设中,各国应该先签署双边或多边专利条约,逐步协调各国国内的专利法律,实现专利统一化;再谋划成立“一带一路专利局”和“一带一路专利法院”统一管理各国的专利,实现专利一体化。

借鉴日本和欧洲的经验。日本与欧洲专利部门都在促进专利“走出去”。日本与墨西哥的协议加快了本国专利申请在墨西哥获得批准的速度。欧洲专利局与摩洛哥签署协议,摩洛哥承认欧洲专利在其领土上具有法律效力。欧洲专利局还加强了与俄罗斯和巴西的合作。这些成功实践值得中国借鉴。

培养“一带一路”专利人才。建设“一带一路”专利区,需要培养科技、法律、经贸、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目前,全国开设知识产权贸易专业的高校只有41所。需要设立跨国的“一带一路”专利研究院和专利学院,为一带一路各国培养支持“一带一路”专利区理念,熟悉跨国专利实务的人才。

加强与东盟的交流协调。东盟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专利保护体系。2009年签署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双方的协作奠定了基础。将来,东盟专利区是开展一带一路专利合作能够借助的力量。

秉承“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要建设比较合理的专利一体化体系,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专利保护水平和保护重点的差别,从而在坚持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允许各国施行有所差别的专利保护政策,尽可能实现公平合理。


建设“一带一路”专利区有利于促进专利证券化

专利属于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专利证券化能够提升智力资本的流动性,有效缓解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专利权一般仅限于一国国界之内,受地域限制。如果企业没有在别国获得专利,就不利于专利证券化。即使一项专利在别的国家注册了,并不意味着它在别的国家也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同一专利保护程度的差别,增加了该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一带一路”专利区,就能有效地降低专利证券化的风险。

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要进行尽职调查,其内容一般包括专利权的范围、地域性、效力大小、期限长短、权利主体等。“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建立,将使尽职调查的工作量大大缩减,从而加速专利的证券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世界共同法律与制度的塑造。全球专利一体化,应当被看作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一带一路”专利区的建设则是通往全球专利一体化的桥梁。相信“一带一路专利区”将被纳入“一带一路”倡议之中,并最终走向成功。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21期

原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Q&dbname=CJFDLAST2019&filename=RMXS201821016&uid=WEEvREcwSlJHSldRa1FhdkJtNEYwbWVRSkJQd2JGSGhNaERDYVRXRVhLRT0=$9A4hF_YAuvQ5obgVAqNKPCYcEjKensW4ggI8Fm4gTkoUKaID8j8gFw!!&v=MTY4NjRmYkc0SDluT3JvOUVZb1I4ZVgxTHV4WVM3RGgxVDNxVHJXTTFGckNVUjdxZll1UnJGQ3JnVkxyQU55R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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