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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惠康: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

2021-12-14 15:27 黄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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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惠康


【摘要】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作为多边外交的重要参与方,从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到推动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从全面依法治国到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50年迈出了三大步,从融入、参与到引领,实现了历史性的跨域。中国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治理观,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体制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倡导并以责任担当践行多边主义,坚定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成为公认的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国际治理变革的引领者。


【关键词】合法席位;恢复;联合国;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中国贡献


【分类号】D820;D813.2;D99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的重要平台。中国是联合国的“四发起国”之一,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创始会员国。


根据国际法,在出现政权更迭的情况下,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在1949年10月1日后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然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极力阻挠下,新中国被挡在联合国大门之外长达22年。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对世界格局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这一天开始,中国以崭新的姿态开始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外交工作,国际法发展史也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守正固本、笃行致远。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多边外交的重要参与方,从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到推动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国始终坚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积极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一、首创以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郑重声明:愿与遵守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缅甸、印度等有关国家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1957年11月6日,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74年4月,联合国大会在纽约总部召开第六届特别会议,研究原料和发展问题。这是联合国成立近30年来首次专门讨论国际经济关系问题的大会,也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首次派遣高级代表团出席的大会,因而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在4月10日的大会发言中,中国代表团团长邓小平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系统阐述了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并首次提出了建立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邓小平指出,“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秩序”,“使得贫国愈贫、富国愈富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旧的经济秩序“是发展中国家解放和进步的最大障碍”。邓小平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各国的事务应当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发展中国家人民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而不应该由少数国家来垄断。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参与决定国际贸易、货币、航运等方面的大事;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应该享有和行使永久主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应该严格尊重受援国家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


此次联大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宣言》庄严宣布,我们联合国会员国“一致决心紧急地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努力,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这种秩序将纠正不平等和现存的非正义并且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有可能消除,并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1988年,邓小平同志又审时度势,首倡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邓小平明确指出:“目前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时期。国际政治领域由对抗转为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应该提出一个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理论。”应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解决南北问题,还应该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使它同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适应。邓小平特别强调,“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时光衍进,庄严的联合国讲台,一次又一次见证了中国在国际社会倡导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持续努力。江泽民主席和胡锦涛主席分别在1995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特别纪念会议、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2005年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的重要演讲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领导人重申,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仍然任重道远。只有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严格遵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各国才能真正和睦相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已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60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向亚洲、走向世界,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具有强大生命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延续和创造性发展。超越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摒弃零和博弈和地缘政治的思维,从国与国双边的命运共同体,到区域内的命运共同体,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容不断丰富,日趋饱,展现出中国领导人面向未来的长远眼光、博大胸襟和历史担当,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一面旗帜。


“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向全世界提出了这样一个时代之问,并明确给出了中国的方案,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习近平主席概括说,“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表达了中国为世界的前途与命运勾画的理想和目标,也构成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根本利益,必将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未来。


二、从融入走向引领,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依仗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紧闭的大门,强迫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一步步将中国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据不完全统计,1842年到1949年的107年间,历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共签订条约1356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不平等的。这是一段耻辱的历史,是跪倒在洋人面前办外交的历史。


新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资格登上了国际舞台,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新中国诞生至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的22年间,由于东西方冷战,新中国长期受到西方的敌视、孤立、制裁和打压,被阻隔在国际治理和国际法体系之外。对于晚清和国民党政府以中国名义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经审查,仅接受或承认了1878年《万国邮政公约》(伯尔尼公约)、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25年《关于禁止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以及关于改善战地和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战俘待遇和战时保护平民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等7个公约。


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新中国成功突破西方长时期的围堵,逐步融入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律体系,并开始全方位参与多边国际规则制定,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直至登高引领全球治理变革。从逐步融入、全面参与到登高引领,50年迈出了三大步,实现了历史性的跨域。


(一)逐步融入时期(1971-1981)


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初到改革开放初期的第一个十年,主要是融入。其间,中国按照轻重缓急加入了一大批在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缔结的重要“造法性”多边条约(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章程、修正案等),总数超过了100个,是前22年加入多边条约总数的近15倍,为这些多边条约的全球普遍适用作出了贡献。


这一时期,我国政府通过继承、承认、确认、接受、批准、加入等方式,先后成为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公约、宪章或规约)的缔约国,全面恢复了在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的活动;加入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豁免公约》等基础性外交类公约,大大促进了我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拓展了我外交空间;加入了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有关民用航空运输及安全的国际公约,加入了海运及海事安全方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民用航空运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入了1875年《米制公约》、1890年《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1954年《关于制冷学会的国际协定》等行业性公约以及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等环保类公约;加入了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人权类公约。


(二)全面参与时期(1982-2012)


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国内层面,改革开放、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开启新征程,多边法律外交进入了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变革和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新时期。1978年12月13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两次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99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举行国际法知识讲座,江泽民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


在国际层面,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的相互依存不断加深,人类共同关心的事项日益增多,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越来越多地超越了地缘意义,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电子商务、信息传播、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一系列新的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相关的国际立法加速推进。在短短30年时间内,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缔结了数以百计的多边公约。


顺应国际交往扩大,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国际法治得到逐步加强的客观现实,我国开始更加积极地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全方位深度参与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主持下的国际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网络、极地、外空、人权、反腐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各领域多边国际立法进程,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大法律委员会、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机构的工作,倡导中国理念,提出中国方案,运用法律和条约搭建广泛领域的合作平台,促进中国与世界交融发展、共同进步。


这一时期,我国继续加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前缔结的多边条约,先后加入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59年《南极条约》、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及1968年《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层空间之物体之协定》(营救协定)、1956年《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32年《国际电信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批准了1948年《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接受了195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一次性承认了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8年《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等13个国际劳工公约。至此,我融入国际法律体系的任务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开始着手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我国直接参与制定的多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工作,其中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大批建设国际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造法性多边公约以及一大批各领域的单项国际公约,例如,加入了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1978年《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等外交类公约或议定书;加入了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和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等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条约,核准了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公约,为我国快速发展的航天和核能开发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加入或核准了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1979年新订《万国邮政公约》和《邮政包裹协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经贸邮政类公约;加入了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6年《关于一九六九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等生态和环境保护类公约。


这一时期,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沉渣泛起的严峻挑战,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立法,推动建立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先后加入了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88年《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1980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8年《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2000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09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至此,加上先前已加入的关于国际民航安全的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批准或加入了除1991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之外的全部12项反恐公约。


这一时期,我国还签署了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批准或加入了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生物武器公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化武公约)和2013年《武器贸易条约》等军控类公约,并增加加入或批准了1948年《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等人权类核心公约,连同此前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我国加入的人权类核心公约增加到10项。中国以实际行动坚定支持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健康发展。


(三)登高引领时期(201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极大丰富了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理念和实践。我国的多边法律外交进入了引领全球治理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


中国高举国际法治旗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坚定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代表权和发言权,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中国主张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反对双重标准。主张通过平等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积极推动和平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倡导共建“一带一路”,努力为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中国通过友好谈判同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划定并勘定2万公里边界线,创造了国际关系史上的伟大成就。


迄今,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616项多边国际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影响力和贡献显著增强。


一个鲜明的对比是,美国迄今未批准或签署、批准后又退出的重要造法性国际公约数以十计,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巴塞尔公约》《京都议定书》《武器贸易条约》《巴黎协定》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重要人权公约。而被美西方不时指责为“无视”国际法的中国,却批准或加入并认真履行了所有上述公约。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在多边法律外交领域,中国已从熟悉适应并逐步融入向全面参与和引领塑造并重的方向发展。在应对世界经济衰退、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挑战,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征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坚守公平正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早在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上,中国领导人就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反对任何国家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在1995年10月联合国成立50周年特别纪念会议的讲话中,中国领导人进一步强调,任何国家,自恃强大,迷信武力,谋求霸权,推行扩张政策,注定要失败。制造借口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终将自食其果。不顾当代世界丰富多彩的客观实际,企图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人,动辄以孤立、制裁相威胁,这种霸道行为只能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凭借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把自己的发展建立在他国贫困落后的基础上,是不得人心的。企图包揽世界事务,主宰别国人民命运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总之,一切违背时代潮流,违反各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行径,必然要受到抵制和反对。


中国不仅是这么说的,在实践中更是这样做的。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为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共14次行使《宪章》赋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比如在叙利亚问题上,中国先后7次在安理会相关决议草案的投票中动用“否决权”,以避免美西方粗暴干涉他国内政导致的伊拉克、利比亚式悲剧的重演。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习近平主席指出,“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公平正义还远远没有实现。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在2015年9月28日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此后,习近平主席在国际场合多次提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涵和外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宣示,中国将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公平正义”一词被首次用来界定新型国际关系。2020年,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


国际关系民主化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习近平强调,“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大方向没有改变,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共同遵守。”“现行国际秩序并不完美,但只要它以规则为基础,以公平为导向,以共赢为目标,就不能随意被舍弃,更容不得推倒重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符合世界各国的普遍诉求。


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坚守公平正义,首先要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这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全球治理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中国主张,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不能把世界长期发展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


其次是要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变革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他的第二个时代之问——“世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联合国?在后疫情时代,联合国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对此,中国的首项建议就是“主持公道”。任何国家都没有包揽国际事务、主宰他国命运、垄断发展优势的权力,更不能在世界上我行我素,搞霸权、霸凌、霸道。单边主义没有出路,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由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要切实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联合国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意愿。“不管是创新、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还是网络、外空、极地等新疆域,在制定新规则时都要充分听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诉求,确保他们的发展空间。”


为此,要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中国主张,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切实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特别是要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中国欢迎各国结合自身国情,积极发展开放型经济,参与全球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携手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最后,为在国际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一定要坚持正确义利观。正确处理“义”和“利”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精髓,也是中华民族传承至今的道德准则,不仅是指导个人为人处世的重要原则,也是指导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中华民族历来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同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发展关系时,要树立正确义利观,政治上坚持正义、秉持公道、道义为先,经济上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坚持正确义利观,永远做发展中国家的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义利并举,以义为先”,“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


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是新时代中国外交的重要努力方向,而将公平正义提到人类共同价值的高度,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诉求,蕴含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大意义。


四、坚持《宪章》宗旨原则,坚定捍卫多边主义


多边主义体现平等、互利、开放原则,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基石,而法治则是多边主义的保障。21世纪是合作的世纪,要有效应对人类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合作是各国唯一的选择。合作共赢才能办大事、办好事、办长久之事。


在中国迎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之际,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合作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国际社会急需共同应对危机的关键时刻,战后国际秩序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领军国家却丧失了继续推动全球化的动力,“逆全球化”的民粹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片面追求国家利益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外交政策肆意横行,强权即公理和“极限施压”的霸凌主义“政治病毒”快速蔓延扩散。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的严峻形势下,个别西方国家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不断扩大单边制裁措施实施范围,严重破坏公平正义和国际法治。近来,美国拜登新政府又开始图谋复活旧日同盟关系,拉帮结伙,鼓吹建立以意识形态划线的所谓“民主国家同盟”,挑起和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纷争,美式“人权外交”和“价值观外交”再度升温。


面对全球性的严峻挑战,人类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为了争权夺利恶性竞争甚至兵戎相见,这很可能带来灾难性危机。另一种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齐心协力应对挑战,开展全球性协作,这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如何正确选择?考验各国领导人的智慧和胆识。


重返联合国50年以来,中国不仅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多边主义,而且以实际行动践行多边主义。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外交理念和实践,与多边主义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体现重要理念创新,有力推动人类和平发展事业不断前进。


多边主义体现人类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认为,“合作共赢应该成为各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应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互利合作,坚持与时俱进。”“要弘扬多边主义,其核心要义是,国际上的事应该由大家商量着办,不能由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说了算。”2019年11月1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一次会晤发表《巴西利亚宣言》,旗帜鲜明地坚持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申“致力于应对多边主义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尊重包括《联合国宪章》及其宗旨和原则在内的国际法。”


2020年9月纪念联合国成立75周年系列高级别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强调,全球性威胁和挑战需要强有力的全球性应对。单边主义没有出路,“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由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多边主义是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路径”,“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


中国的主张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各国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对联合国成立75周年的最好纪念,是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筑牢多边主义根基,团结一致应对挑战。2020年1月9日,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敦促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全面恪守《联合国宪章》,重申安理会致力于维护多边主义以及联合国在多边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同年9月21日,圭亚那总统阿里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发表声明称,现在正处于联合国生存的一个重要关头,应该反思所走过的道路,坚定团结在一起的共同愿望,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实现社会进步,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必须向世界各国人民发出坚定和积极的信号,表明对多边主义的承诺以及为和平、正义与发展所做出的决心。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国正以实际行动践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中国积极开展抗疫国际合作,坚定支持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积极协调国际社会的抗疫合作行动,始终以责任担当践行多边主义。在2021年5月21日全球健康峰会上,中国政府承诺将在未来3年内再提供30亿美元国际援助,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已向全球供应3亿剂疫苗,将尽己所能对外提供更多疫苗。中国支持本国疫苗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开展合作生产。中国已宣布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也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早日就此作出决定。中国倡议设立疫苗合作国际论坛,由疫苗生产研发国家、企业、利益攸关方一道探讨如何推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在产能有限、自身需求巨大的情况下,中国履行承诺,向80多个有急需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疫苗援助,向43个国家出口疫苗。中国已为受疫情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抗疫以及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20亿美元援助,向150多个国家和13个国际组织提供了抗疫物资援助,为全球供应了2800多亿只口罩、34亿多件防护服、40多亿份检测试剂盒……


在多边框架内,中国特别倡导开放、包容、透明的合作议程,不搞封闭排他的小圈子,而是欢迎更多国家加入和参与。中国作为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亚信会议等重要机制峰会的主办国、主席国,成功举办多场元首会议,召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办中非合作论坛领导人峰会、召开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等,积极开展多边主场外交,凝聚广泛合作共识,探索区域大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


多边主义与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的精神相互贯通。中国提出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的重要主张,“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同100多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


当今世界,各国利益深度交融、命运与共,维护和坚持多边主义是顺应世界大势的必然选择,是应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全球性威胁、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必然选择,愈来愈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中国将坚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和践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真正的多边主义。


五、坚持理论创新,为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每当人类进步与世界发展面临艰难抉择的关键时刻,都特别需要蕴含超常智慧、凝聚国际共识的理念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昂扬奋进的伟大实践中,以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和天下为公的家国情怀,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全球治理观,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中国的全球治理观,在法治理念方面,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主席在国际场合多次援引“法者,治之端也”“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公生明,廉生威”“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等中华法治格言,指出“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强调“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一律平等,不能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大国对小国要平等相待,不搞唯我独尊、强买强卖的霸道”;强调“要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依据国际法,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问题,以对话增互信,以对话解纷争,以对话促安全”;积极倡导在以主权国家组成的当今国际社会中,要“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这些重要的国际法治理念,处处闪耀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光芒和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为全球治理变革指明了方向。


在安全领域,中国倡导普遍安全、持久和平的原则。强调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任何国家都没有包揽国际事务、主宰他国命运、垄断发展优势的权力,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共同应对日益增多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标本兼治,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2014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亚信上海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首次提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受到与会各方高度评价和积极支持,并写入了《上海宣言》。在实践中,中国坚持在巩固以联合国安理会为基础的集体安全框架基础上,加强国际互信与安全合作。迄今,中国参加了29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向苏丹、黎巴嫩、柬埔寨、利比亚等国家和地区派出维和军事人员4万余人次,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出兵最多的国家,也是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下加强合作,打击一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


在发展领域,中国倡导聚焦行动、合作共赢的原则。强调要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缩小发展鸿沟和贫富差距,走共同繁荣之路,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全面阐述中国对全球发展问题的看法,提出以公平、开放、全面、创新为核心要素的发展理念。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进一步指出,要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契机,把应对公共卫生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作为联合国工作优先方向,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框架突出位置,更加重视促进和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实践中,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国坚定承诺人民币不贬值,有力帮助周边经济体渡过难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采取负责任的宏观政策,为世界经济复苏作出重要贡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率先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减贫指标;主动将自身发展同世界发展紧密相连,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向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近4000亿元人民币发展援助,实施近3000个成套援助项目,派遣60多万名援助人员,先后7次宣布无条件免除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到期政府无息贷款债务,为120多个发展中国家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在人权领域,中国倡导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命权健康权为首要的原则。强调要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实际相结合,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坚持包容的人权发展理念,在相互尊重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前提下平等对话,通过合作共同促进人权发展;坚持以民为本、生命至上,弘扬人命关天、扶危济困的道德观念和敬仰生命、守望相助的人文精神,积极推进全球抗疫合作,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实践中,我国坚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以详细的史实阐明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在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中国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要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坚持环境友好,加快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在实践中,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为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实现更高水平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积极促成并坚定支持《巴黎协定》,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又在2021年12月“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提高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力度的一系列新举措,展示了中国应对全球共同挑战的历史自觉和大国担当。


在文明交流领域,中国倡导开放包容、互学互鉴、美美与共的原则。强调《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要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克服偏执的“西方文明优越论”,摒弃意识形态争论,跨越文明冲突陷阱,相互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在实践中,我国积极推动不同文明对话交流,积极开展文明交流互鉴。自1990年以来,中国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挪威、德国、荷兰、瑞士、新西兰以及欧盟等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人权对话和交流,与俄罗斯、埃及、南非、巴西、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以及非盟等发展中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人权磋商。通过“北京人权论坛”“南南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人权交流活动,拓展了国际人权交流合作,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与各国的相互了解。


在全球治理领域,中国倡导共商共建共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强调要坚持多边主义,坚持互利合作,坚持与时俱进,完善规则和制度,下大力解决现有国际体系中的公正性、民主性、包容性方面的不足,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为国际法律秩序注入更多的公平正义元素。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在实践中,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平台,迄今已获得140多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积极响应。这一倡议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积极推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追求实现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目标。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将使相关国家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将使参与国贸易增长2.8%至9.7%,全球贸易增长1.7%至6.2%,全球收入增加0.7%至2.9%。


在国际法治领域,中国倡导公平正义、厉行法治的原则。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要建设一个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法治世界。各国应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大国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重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在实践中,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使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


新时代孕育新思想,新思想指导新实践。中国的全球治理观蕴含着一系列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国际法理念和基本原则,具有极大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塑造力,是中国为全球治理变革、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的发展进步作出的重大贡献。


结语


50年弹指一挥间,然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这半个世纪的巨大贡献为联合国打上了难以磨灭的中国烙印,影响深远,历久弥新。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中国始终坚信,世界多极化向前推进的态势不会改变,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会改变,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不会改变,国际体系变革方向不会改变,《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没有过时,单边霸凌主义逆世界潮流而动,不可能成功。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说:“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多边外交的重要参与方,中国外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和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奋斗的外交方针始终如一;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如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坚定努力始终如一;外交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外交风格始终如一。中国对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变革的贡献已彪炳史册。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坚实保障。推动国际秩序由“变”到“治”,唯一有效路径是走国际法治之路。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百年未有之世界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国将继续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制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倡导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坚定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国际法的平等统一适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法治的践行者,和世界各国一道,为促进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砥砺前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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